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公司全日制本科员工(含当年入学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员工的生活费用。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学年3000元,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2000、3000、4000元三档发放。
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农村低保家庭员工、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员工、孤残员工、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员工应给予4000元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生活俭朴。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及评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有关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评定。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和学校下达名额,完成本学院申请员工的评定工作,并将评定后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员工工作处。
(四)学校复核。员工工作处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助学金校级复核小组,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等级认定情况,对学院评定结果进行复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确定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最终名单及资助档次。
(五)上报。学校确定名单后,将评定结果报送至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管理、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环节,要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培养青年员工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同时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进行教育、管理与监督,确保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及时足额将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员工手中:
(一)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按月发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停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1.因各种原因已办理休学手续;
2.违反校纪校规,被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
3.经查实有滥用受助资金和高消费行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取消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1.因各种原因已办理退学手续;
2.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经查实有严重乱消费和高消费行为;
4.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
5.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本人主动申请放弃。
第十一条 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情况的,追缴个人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